2005年5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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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签收”诉讼文书检察提请民事抗诉
西贝

  死人“签收”法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听起来很荒唐。但是,永康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最近却真真切切地审查了这样一起民事申诉案件。该院近日已将此案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申诉人吕丽娜与原审另一被告吕仲民系父女关系,两人共同经营水泥生意,从2001年起与被申诉人天宇公司发生水泥买卖业务。2002年10月期间,吕丽娜共签收了天宇公司的3批水泥,共104吨,每吨单价198元,计货款20592元。
    2004年3月11日,天宇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吕丽娜父女支付上述水泥货款20592元。同日,法院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次日,法院向吕丽娜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未找到吕丽娜本人,可是,送达回证的代收人栏内却签上了“黄勇俊(夫)”的名字及填上了签收时间。然而事实上吕丽娜的前夫姓名是黄雄俊,并非黄勇俊,并且双方在2001年7月已离婚。后检察机关向黄雄俊调查,其否认代签收过上述诉讼文书。因吕仲民下落不明,后法院将该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04年4月6日向吕丽娜送达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等,同样未找到吕丽娜本人,可在该送达回证的代收人栏内竟出现了“黄玉佩(同住妹代收)”的签收字样并填上了签收时间。但这个黄玉佩并不是吕丽娜的妹妹,而是其前夫黄雄俊的妹妹,并且已于一年前因病去世。因吕丽娜没有收到法院有关诉讼文书,未到庭应诉,法院缺席判决吕丽娜父女支付天宇公司水泥货款20592元,直到法院向吕丽娜执行时,吕丽娜才知道有此判决。
    吕丽娜向检察机关申诉称该货款早已付清,并提供了付款证据。这起死人“签收”诉讼文书的荒唐事,暴露了个别司法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文中人名均为化名)